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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颁布实施

2004/06/02《 新闻晨报》 林劲榆


  
体现众多重大改革项目的新《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经国务院批准,昨天由国家发改委正式颁布实施。与此同时,94版《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正式停止执行。
新政策体现了在中国入世、外资大量进入中国汽车产业、个人汽车消费大幅增长、汽车投资高涨情况下,国家强调自主开发,强调大集团兼并重组的发展方针。

生产
  乘用车新车平均油耗比2003 年降低15%以上,并且要求建立汽车产品油耗公示制度。
  在新政策颁布后,全国有30-40 家处于停产与半停产状态的汽车生产企业将被迫退出汽车行业,非汽车企业将不得收购这些“壳资源”。国家鼓励该类企业转产专用汽车、汽车零部件或与其它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汽车生产企业不得买卖生产资格,破产汽车生产企业同时取消公告名录。
  
销售
2005 年起,所有国产汽车和总成部件要标示生产企业的注册商品商标,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整车产品要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所有品牌经销商要在其销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标示生产企业服务商标。
  对目前的汽车销售模式进行了重大调整,品牌授权将成为销售企业进入的重要前提,同时规定国内外汽车企业都必须建立自己的销售体系。
  
消费
  政策规定,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针对汽车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汽车注册登记环节和使用过程中的政府各项收费。各地在汽车购买、登记和使用环节,不得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金额,如确需新增,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按程序报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的,汽车消费者有权举报并拒绝交纳。
汽车生产企业凡用进口零部件生产汽车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如实向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其所涉及车型的进口件必须全部在属地海关报关纳税,以便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管理,严格按照进口整车和零部件税率征收关税,防止关税流失。同时,2005 年起,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

研发
  国家支持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建立产品研发机构,形成产品创新能力和自主开发能力。自主开发可采取自行开发、联合开发、委托开发等多种形式。企业自主开发产品的科研设施建设投资凡符合国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规定的,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汽车零部件开发和生产受到大力支持,新政策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参与主机厂的产品开发工作,同时确定了钢板、模具、汽车用油等重点支持的零部件领域。
新政策指出,汽车零部件企业要适应国际产业发展趋势,积极参与主机厂的产品开发工作。在关键汽车零部件领域要逐步形成系统开发能力,在一般汽车零部件领域要形成先进的产品开发和制造能力,努力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

投资
  在投资管理方面出现重大变化,改革了政府对汽车工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在简化准入手续的同时,新汽车项目的投资门槛大幅抬高。
  新政策规定,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新建乘用车、重型载货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为整车配套的发动机生产。新建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要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品水平要满足不断提高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要求。